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
一、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非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如盗窃水、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人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
例:
★(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侵占了甲的财物。(同样,行为人使妇女卖淫后,采用欺骗手段使妇女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立诈骗罪。)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不能认为乙与原被害人之间具有委托关系。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己受到了甲的盗窃行为的侵害。
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力必须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此暴力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且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里的胁迫必须有暴力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指迷倒麻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