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强制猥亵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理。与侮辱罪相区别。
丈夫当着别人的面可以对妻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个女子也可以强制猥亵另一个女子,因为此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下流动机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定要看客体是否被侵犯,而不是单纯看犯罪人内心欲望动机;即使是正常的行为,但是犯罪人有猥亵动机,也可能构成此罪,反之犯罪人没有此动机,但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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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罪的暴力应当和强奸罪相当(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
注意:猥亵儿童罪不以强制为必要,其中儿童也包括男童(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强奸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猥亵”属于规范性的要素而不是描述性的要素,需要通过人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猥亵;因此猥亵行为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