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危害国家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内容指导」
本章历来不是考试重点。较常见的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间谍罪;此外,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的主体须知道。
1.对叛逃罪就要注意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2.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目的、主体身份不同。犯叛逃罪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间谍罪还是要注意一点的。间谍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间谍行为有两种: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这个罪为什么提醒大家注意呢?就是因为它是涉及国家机密的犯罪。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这个罪,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手段也包含窃取、刺探、收买。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还有: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因对象不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 (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对象,包括: (1)秘密; (2)情报。其他涉密犯罪对象不含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本罪与其他涉密犯罪发生法条竞合的,优先本条。
3.主观认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4.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习题及分析]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构成间谍罪? (1998')
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c.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
D.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
解答:B.间谍罪的认定;刑法第110条的规定。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H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答:C.叛逃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3.某甲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某报社记者之请,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的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某甲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时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某报社记者。香港某记者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万港元。某甲的行为: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解答:C.
4.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A.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明密级的事项,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
B.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
C.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
D.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
解答: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