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刑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减刑(第78条)
1.减刑分为两种,“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注意其不同的适用条件。?
2.减刑的限度:(1)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2)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减刑后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3)死缓犯减刑后不得少于12年(不含考验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
二、假释(第81、83-86条)
1.注意有两种人不可以假释:一是累犯,二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如果存在数个暴力犯罪,数罪并罚达到十年,但每一罪不到十年的,仍然可以假释。
3.关于考验期的计算,例如缓刑考验期是一年,从2004年3月8日开始,到2005年3月7日止,考验期满日3月7日仍然是考验期内,次日才是考验期外。刑期也是这样计算的。严格来讲,刑满释放之日仍然是刑期之内,如果此日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但如果刑满释放之日办完手续、走出监狱之后,当日又犯新罪,则可以构成累犯,因为犯罪分子事实上已经出狱了。
有时考试难不在于内容,而在于有些术语大家不太熟悉而且概念模糊,这点应该注意。
4.假释考验期满与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前者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者则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一不同之处直接影响到累犯的成立问题。关于此点,前已述及,此处不赘。
5.撤销假释,类似于撤销缓刑,也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三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三种情形下,已经过的考验期限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执行过的刑期。
6.对发现新罪和漏罪情况下的处理也类似于缓刑。新罪不要求必须是在考验期内发现,而漏罪必须是在考验期内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