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四)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节 缓刑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74、449条。?
「意思分解」?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 是实质条件(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禁止性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应注意的是,这仅是针对主刑而言,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并不因此而免除,而是依法“仍须执行”。
3?注意区别于《刑法》第449条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 度在遵循《刑法》第72条、第74条关于一般缓刑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具有适用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在战争时适用于军人,其效果是,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缓刑的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种及刑期长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为起点的基础上,又 分别规定了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
2?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3 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 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不要混淆」?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 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75、86条。?
「意思分解」?
1?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前二种情形不仅要撤销缓刑,而且还应进行数罪并罚,后一种情况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第75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违反有关法规、监督管理规定主 要就是违反了第75条的法定义务,即撤销缓刑的条件与对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3?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来源:考试大
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
「不要混淆」?
需要比较一下本条同《刑法》第86条关于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二者大致是类似的,但有 二点不同:一是关于撤销的法定情形,撤销缓刑要求违规情节严重的,而第86条第3款撤销假释并无情节是否严重的要求;二是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
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69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 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二者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