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第三章 刑罚(三)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 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 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57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有四种:?
1?单独适用,或者当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 这是一般形态。?
2?当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刑 期可达3年。?
3?当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刑期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从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5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 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 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重点法条」?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 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意思分解」?
1?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这不同于罚金,后者对此并没有限制 ;?
2 没收财产的范围而且仅限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如果是犯罪所得,则属于依法追缴的 问题而非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注意的是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必须要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在没收财产时,注意分清财产的性质与范围,对于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在没 收的范围之内。
「重点法条」?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相关法条」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意思分解」?
1?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三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执行以前犯罪 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二是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表明一般是没收全部财产或者虽然没收的是部分财产但犯罪分子所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正当债务的);三是必须经债权人本人的请求。?
2?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的制度体现了民主、人道原则,保护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适用的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凡是同时符合上述三项基本条件的,司法机关都应当准许偿还,而非“可以”偿还,即法律并未赋予司法机关批准是否偿还的权利。来源:考试大?
3?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时间要求,根据上述 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