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认为,这个文件正式下发全国法院实施,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居高不下,如在西北某省,四年间反贪案件的缓刑率最低是44%,最高达到63%(见2009年3月18日《检察日报》)。职务犯罪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一些地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所以,控制对职务犯罪被告人滥用缓刑的现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慎用缓刑。同时,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法院的“轻刑化”判决进行严格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也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缓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贪污受贿案缓刑很是及时与必要。一方面,可以促使地方法院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纠正和约束地方法院对职务犯罪惩罚“轻刑化”倾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职务犯罪处罚中很好地体现和落实“罪刑相适”的刑法原则。
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