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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借款合同

  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

  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 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

  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

  ②禁止复利

  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

  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

  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

  3.未约定偿还期限时,如何偿还利息

  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

  4.鼓励提前还贷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

  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

  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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