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2009年5月1日进城看儿子,在坐公交的时候,拿出10元,司机说车上没有零钱可找,乘客必须自己准备零钱,否则不能坐车,建议张老汉去买包烟。张老汉拒绝司机的建议,接下来,几班车都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张老汉搭乘。
【分岐】
无零钱可找能否成拒载乘客的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交公司做法合理,公交公司现在都是无人售票车,都是用一元的硬币,如果要司机负责找零钱显然不妥,增加了公司运行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交公司的做法欠妥,公交车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能拒绝搭载乘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运输合同具有不得拒绝性的特征,承运人一般属于公用企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甚至垄断性的服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除接受其服务外一般别无选择,因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9条所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就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公交公司的做法显然欠妥,其不能以会增加自己成本为由来拒绝找零钱的义务,更不能以这条理由拒绝搭载乘客,其实它只要在某些人多的站点设置些找零钱点,就可以解决问题。
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