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业贿赂因何形成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企业采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折扣,而且所有的折扣都纳入公司的会计账簿,那么,企业行为是合法行为。可是,按照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近期,不少跨国商业贿赂案件至少说明以下问题:
首先,国外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不仅仅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调整所有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只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到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国外的反腐败已经深入到企业审计阶段,通过仔细审核每一个合同文本,发现蛛丝马迹;而中国的反腐败只限于形式审查,对商业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使得许多商业机构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标的,或者改变合同的名称以及主体,逃避国家的法律。
第三,海外公司贿赂犯罪已经规模化。过去只是邀请中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外去进行旅游消费,现在已经惠及企业的员工,以培训的名义,大规模地组织旅游参观访问活动。对于海外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的法律相关规定不够严厉。
第四,海外公司贿赂犯罪已经系列化。一些海外公司不仅为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就业岗位,而且为政府官员海外培训提供巨额培训费用,把商业贿赂变成了充满人情味的福利。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府官员出国培训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人大监督管理。海外商业机构为政府官员提供培训费用,可以有效地规避我国现行的法律。这种把政府官员拖下水的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中国的腐败现象,在主观上为逃避中国的法律制裁留下了后路。
透过这类案件我们发现,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我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必须尽快修改我国的刑法,把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犯罪统一起来,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贿赂法,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不少国家在打击海外贿赂方面,采用的是一种全面审计制度,只要发现异常合同,就可以追根溯源。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处于不透明状态,培训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费用、信息费用以及其他培训费用琳琅满目,审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很难一一找到合同对应关系,也很少刨根问底,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单独规定,目的是为了加重处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结果导致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打着“赞助”、“借用”的幌子,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获得大量资源。如果对这些消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不利于我国反腐倡廉。
笔者建议,2010年国家审计署应该全面部署“商业合同”审计年,把所有国有企业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审计,并且通过互联网络公布审计事项,接受全国人民的检验。
其次,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行为法,弥补我国公务员法之不足,确保我国的反腐倡廉落到实处。现在,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公务员的福利消费开支却名列世界前茅。许多国家机关巧设名目组织工作人员出国培训,一些政府机关为了解决经费问题,主动向企事业单位伸手要钱。而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搞好关系,也千方百计地满足国家机关的要求。据笔者所知,许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出国访问,都是由企业负责买单。部分企业为了解决报销财务凭证问题,公开或者暗示海外合作伙伴,在海外支付各种费用,然后以产品价格折扣的方式,为海外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必须尽快规范商业机构的培训活动,防止培训项目变成游山玩水的福利项目。现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培训费用都是一笔糊涂账。一些企业将自己的培训项目委托给教育机构或者旅行社,由他们来安排培训的内容。几乎所有教育机构或者旅行社都把培训当作赚钱的机会,在培训内容的安排上,尽量满足商业机构的要求。部分旅行社承接培训项目之后,在教育机构“蜻蜓点水”,然后飞往名山大川,开展各项旅游活动。我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商业机构的培训活动不会变成旅游活动。
反腐倡廉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只是静态打击贿赂犯罪,或者,单凭个别线索查找犯罪案件,那么,难免会挂一漏万。应全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从商业合同中发现蛛丝马迹,防止企业假借培训服务或者社会公益捐赠,从事商业贿赂犯罪活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