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与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特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定主义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 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 按件收费制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 动产交付
(一) 交付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特殊动产特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简易交付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 指示交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五)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时,有一个第三人(直接占有人),甲乙之外,还有丙。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只有甲乙双方。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发生时,在甲乙双方之间,均有两个法律关系。
简易交付时,由受让人(主要是买受人)继续占有。
占有改定时,由转让人(主要是出卖人)继续占有。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公法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公法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若有多个继承人,是遗产分割时取得所有权,还是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
(三)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其中设立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例题:甲方出钱,让乙方(建筑公司)给其盖了一座楼,竣工之后的1个月,办理了登记,甲方取得了产权证。请问:甲方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
A.传来取得
B.原始取得
C.因事实行为取得
D.因法律行为取得
——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行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行为成就、
事件发生、法律文书生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