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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提纲(四)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七章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

  法律、法规、习惯。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六个相邻权

  (一) 用水、排水相邻权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 通行相邻权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 施工相邻权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权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五)防污相邻权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安全相邻权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八章 共有

  一、共有的含义和种类

  二、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何种共有的判断(与民通意见的不同)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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