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肇事,劝酒者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21日,李某为庆祝生日办了个生日宴会。席间,黄某在明知李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以“寿星不能少喝,少喝等于怠慢了客人”等言语激将李某喝酒。酒后,李某驾车回家,经过319国道上栗路段时撞死被害人肖某,撞伤被害人欧阳某。经检测,李某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远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案子进入审判程序后,肖某的家属及欧阳某就民事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要求李某和黄某承担民事赔偿。
[分歧]
醉酒者交通肇事,劝酒者是否应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者系李某,李某系醉酒肇事,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应赔偿民事赔偿,黄某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在明知李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不停劝李某喝酒,导致李某醉酒肇事,应承担民事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饮酒人、劝酒者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劝告、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即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饮后还要驾车,仍劝其饮酒,任其醉倒,酒后仍放任其去驾车,即构成民法中的过错。如果,被劝饮酒者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劝酒者的过错与驾车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就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劝酒者对酒驾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劝人喝酒的相关证据收集比较困难,相关责任较难划分,可判劝酒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刘雨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