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辅导:三分钟牢记刑法总则的“应当与可以”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中无损 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
2、中有损 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
3、未成年 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
4、仅从犯 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
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1条、第28条)
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351条)
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第22条)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23条、第29条、第18条、第67条、第68条)
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0条、第68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