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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的,如何维护子女的利益?
发布日期:2010-01-31    作者:陈剑峰律师
  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的,如何维护子女的利益?
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律研究方向著名律师陈剑峰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现在,有很多年轻人结婚时买不起房子,大都是由父母亲来掏钱为儿女们来买房子。那么,父母亲就会有忧虑,因为现在年轻人的婚姻说不清楚,很不稳定,说离就离了,万一离婚了怎么办?离婚了,岂不是让儿媳妇或者女婿分走一半?
    在这里,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此,我重点说一下该条司法解释的第二句,也就是说,子女结婚以后,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买房出资的,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仅仅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该出资就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了。这样的话,就让作为父母的感到不安和担心了,将来子女夫妻俩离婚了怎么办?为了不让离婚后儿媳妇或者女婿分到这笔财产,应当采取这样的办法:子女结婚后,作为父母的如果为子女夫妻双方买房出资的,就和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夫妻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的内容就是买房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一方赠与,并不赠与另一方,即不赠与儿媳妇或者女婿。如果有这样的协议,那么,即使将来子女夫妻双方离婚了,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买房的钱就不会被分割了。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全国公开发表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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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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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注:上述个人著作在百度和谷歌都能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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