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其他利害关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具可操作性。同乡、同事、朋友、恋人、战友,还是其他的什么关系?四代血亲呢,是否利害关系?其次,避嫌三代血亲,虽然有操作性,但并无实际意义。政府采购者如果要以权谋私,就算对方和他没有血亲关系,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一样会发生权钱交易。不妨看看出事的贪官,难道贿赂他的都是“三代血亲”吗?更别说,政府采购人员的“三代血亲”只要用他人名义注册一家公司,就可以“合法”进行权钱交易了。
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政府采购人员的三代血亲及其他利害关系者都是公民,具有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国务院不能轻易剥夺他们的这个权利。因为,即使规定政府采购者避嫌三代血亲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在采购方式及程序、质疑及投诉处理等其他方面没有科学合理阳光透明的机制,那也无助于预防采购腐败。这样一来,条例颁行却达不到预防腐败的效果,法律成为一个摆设,也有损法的威严。
在我看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核心,应该放在如何通过政府自身的层面和外在的层面让采购者无腐败之机可乘,无腐败之胆敢生,无腐败之行能为,何止于“三代血亲”范围。
具体到操作层面,我认为政府应取消定点采购。目前,许多政府部门都有定点供应商,初衷是为了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可是实际上,供应商一定点,什么立项、询价、招投标都成了摆设,结果往往是,价高品次,纳税人的钱被“合法”腐败了。下级部门哑巴吃黄连,不去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入不了账,只能接受高价次品和差而低效的服务。定点采购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应该给予取缔。 (肖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