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现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引言
伴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推进,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佳作。但是多数作品以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为进路展开论证,鲜有学者以理念分析为进路分析、论证,显然“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研究进路有禁锢之虞。笔者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宣示,从理念进路上展开研究、论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提出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突出强调司法消极、被动、中立、公正、效率的现代司法观念。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过于迷信西方法治理念、司法理念、脱离了我国国情;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追求程序规范、忽视了实体公正;片面追求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视群体的特殊保护;一味强调“坐堂问案”、“当庭裁判”,一判了之,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不满意而不断申诉上访。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日益凸现,使我们不得不在充分认识、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时代性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就是对上述司法实践变化的回应。
二“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本质要求,其价值要素为:权利本位、公正效率并重、司法廉洁。
1、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追求。“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权利本位,将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这与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也是契合的。
2、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要求的理性在于:其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其二,司法权的运行需要社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无限追求司法公正而忽视司法效率,不但会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会因司法活动的固有缺陷而长期甚至永远不能作出裁判,从而造成更大的司法不公。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司法裁判才能提供及时的、合理的公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落实。因此,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
3、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保证。司法权设定的目的是化解纠纷、平衡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规范化、有序化,并为社会成员的情绪宣泄与情感表达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渠道和平台。而腐败的司法不但不能达致上述目的,相反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根本上破坏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因此,欲真正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司法廉洁、恪守司法纪律、确保司法清明。
三、“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由“理念”转化为“实在”的过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过程。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贯彻到法院全部司法活动之中,“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便民、利民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制度基础。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建构体现便民、利民审判机制。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笔者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在审判方式方面,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查询制度,对公众性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其次,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扩大、规范民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推广简易、速裁程序,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增强便民性和说服力。其三,强化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建立科学的机制,提高调解、和解撤诉结案率,推动调解工作和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发展。其四,进一步推进执行机制改革,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规范执行救济制度,更加方便当事人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完善和规范监督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监督保障。
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约束,司法权也不例外。欲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必须规范当下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体制。首先,要完善、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引致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责任亟需完善和规范。其次,要改善党委监督。要通过立法界定各级党组织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形式与方法。各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党纪处分的监督,但这种处分不能代替政纪、国法制裁。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出现的错误,只能通过向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解决。其三,要规范新闻监督。我国至今尚无新闻立法,以致新闻监督这一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需要新闻监督,它却缺位;有时新闻监督它又越位对审判工作造成不当干预。因此,出台新闻立法规范新闻监督已是刻不容缓。
3、构建成效反馈机制,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在实现过程中取得新实效。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指导,把查摆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收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注重检查测评,及时总结经验,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把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群众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总结“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贯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在实现过程中取得新实效。
坚持和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责任,也是人民法院永无止境的最求。唯有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应然要求,循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然路径,人民法院方能真正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永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作者简介】
陈明湖,于200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同年加盟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