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盗窃罪 自首 酌定情节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
2009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祁某某开车搭载被告人陆某某途经新坦瓦公路时,见该路段正在道路拓宽,遂起意指使被告人陆某某盗窃路边广告指示牌。当晚,被告人陆某某组织人员、车辆至上述路段1456号北二十米处、坦仁路口、226号北二十米处,窃得中外合资上海永丽建筑外加剂有限公司、上海楚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国龙服饰有限公司广告指示牌各一套,合计价值人民币5 600元。
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窃物品并已发还被害者。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祁某某、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争议焦点】
1、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两被告人是否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控诉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刑事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是否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两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盗窃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需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公司财物的特征在于该物能够被人们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且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祁某某见道路拓宽,遂起盗窃路边其他公司的广告牌之意,显然这是存在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愿,随后在其要求下,被告人陆某某组织人员将中外合资上海永丽建筑外加剂有限公司、上海楚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国龙服饰有限公司广告指示牌各一套盗走,合计价值人民币5 600元,两被告人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两被告人均达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其次,对于“两被告人是否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自首及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的内容。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它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酌定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类型,与法定情节相对应。它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在本案中,由法院审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祁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陆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祁某某构成自首,两被告人均具备酌定量刑情节,因而可以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财物的所有权才是正确的做法,对于暂时脱离他人控制领域的财物不应有非分之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终究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犯罪后及时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等都可以为行为人争取宽大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