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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股东诉讼
发布日期:2004-08-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公司治理和股东诉讼机制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尚处在成长中的我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和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意味着对上市公司运行的规范有了更直接的法律支持。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构架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更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关注的是如何确实保护股东的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如何实现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有效制衡,如何强化董事会的负责性及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完善经理层的激励及约束机制。上述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大多国家都基本形成了各自的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OECD(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更是被广泛引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出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是顺应国际惯例。

  股东有权对公司及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英美国家,股东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一般而言,当被控不法行为主要损害股东利益时,适用直接诉讼;当被控不法行为主要损害公司利益时,就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派生诉讼。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因受虚假陈述的信息或受欺诈而购买或出售股票而提起的诉讼,是比较典型的直接诉讼。而因公司董事或经理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及进行利益冲突交易时,股东提起的诉讼往往是派生诉讼。由于股东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手段对制约经营层非常有效,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接纳了英美法上较为普遍的股东诉讼机制,包括对派生诉讼的吸纳,如日本将其称为代表诉讼。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国最高院所发《通知》中规定的诉讼,基本上是指股东的直接诉讼。

  事实上,股东诉讼机制的建立对公司治理准则的确切落实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若没有股东诉讼机制作为最后的司法保障,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各项股东的权利和对公司经营层的制约将很有可能在得不到遵守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救济和制裁措施,也就是产生“法律落空”的状况,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由股东诉讼要求赔偿而产生的对公司经营层的足够震慑力,才能最大程度上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国在完善公司治理原则的同时,都注意到了强化股东诉讼机制。

  就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来说,该《准则》充分吸纳了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并最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充分体现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对累积投票制度、强化董事诚信义务、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制度、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充分吸纳,表明我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已向国际惯例迈进。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式出台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早就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正是由于这些文件的铺垫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讨论,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与公司治理准则的先进性相比,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通知》颁布后才标志着正式启动。在该《通知》颁布之前,著名的ST红光、亿安科技和银广厦公司的股东诉讼案均被法院不予受理而告终。目前引人关注的是,最高院《通知》的颁布,是否意味着以后的股东诉讼将会畅通无阻了?从最高院《通知》的内容看,显然不是的。《通知》给予了股东诉讼直接的法律支持,但也设置了很多的限制条件。譬如有: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对此,法律专家和普通投资者都给予了足够的谅解,毕竟这已比以前的单一“不予受理”有了很大的进步。

  实际上,股东诉讼即使获得直接的法律支持后,仍将面临着众多的难题。其中,最为棘手的便是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股东因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而导致买卖股票产生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赔偿额该如何确定?这一问题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一定的衡量准则,否则将导致该类案件赔偿标准的混论不堪。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以股票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损失金额是较为常用的方法。这无疑是较为直接的计算方法。但实际上,要确定股票的真实价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

  其次,要解决因需要证管部门处理而设置的前置程序与法院正常审理程序的冲突问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我们将可能面临如何处理证管部门因处罚公司而导致行政诉讼与股东诉讼的冲突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无疑将直接影响到股东诉讼的“资格”问题。投资者肯定不希望因证管部门与被处罚公司之间无休止的纠葛而使本应成立的股东诉讼流产。

  我们相信,随着条件的成熟,针对股东诉讼的各项限制条件会越来越少,而且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制度也会被逐步吸纳近来,因为派生诉讼制度毕竟是制约董事行为的强有力的司法手段。而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也将极大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提升,为构筑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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