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女)与陈某(男)于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唯一婚生子女陈艳(化名)由母亲黄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二百元。2009年12月底,陈艳在家不慎摔伤,所需医药费达3万余元。
[分歧]:
非监护人一方的陈某是否应承担相应份额的医药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理应对陈艳承担监护义务,陈艳的意外伤害系黄某监护不力所致,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虽在陈艳意外伤害上存在过错,但陈某作为陈艳的婚生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承担一定份额的医药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抚养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的责任,父母抚育子女成人,不仅是在必需物质方面的提供,还要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艳因自己的意外摔伤,要求父亲陈某支付医药费即是陈某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
2、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虽和黄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定所生女儿陈艳由黄某抚养,但对女儿陈艳来说,她并没有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因此,只要女儿未成年,而且提出父亲要履行抚养义务的要求,陈某就依法负有抚养的责任,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责任。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