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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
发布日期:2009-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环中南海,他环大会堂,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司法解释,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issue”,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问题与作为理论难题的问题       今天的标题是第三条道路,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至于山东大学陈金钊教授出了一本连续出版物,叫《法律方法》,没有几个教你怎么做学问、做论文的,全都是怎么裁判的。所以,大家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我们这里讲是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我们当时盛行的是第一条道路,这条道路至今仍然有人在走,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黄宗智教授(美籍著名社会学家,退休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当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就是《经验与理论》,其中有两三章讲方法,他的原话就是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理论来,这是我今天倡导的方法。当然我要加一个概念,可能对黄宗智教授的观点稍微补充一点,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来理论以后,再跟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如果有成功的地方就是新的理论,如果没有成功的地方那就意味着你的理论创新失败了。要对话,而不是抛弃西方理论。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它是一种研究的范式、研究的路向、研究的路径。

      1.
大体说来,它可以分为四种子方法:
     
1)抽象的法理学的理性思辨:从一个西方的理论和概念出发,进行逻辑的推演,发展出一套概念和理论来。
     
2)比较研究: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进行比较,发现相同点,找到差异点,寻找未来的发展趋势。比较研究这条道路走到极致,就是所谓的国际接轨论
     
3)法解释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的法解释学,目前在很多学科里极为盛行,包括民法、刑法在内,这些实体法的学科受法解释学的影响格外深刻。法解释学有多种方法,但是很多法解释学有一个前提,以西方的理论或某种制度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来解释一个制度。
     
4)对策法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以中国的问题作为小前提,结论是按照西方的制度和理论改造中国的制度。
      2.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有哪些可取的地方?它有三个贡献:      |
      
1)在一个国家法学空白的情况下,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法学概念,对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是有帮助的,可以说是功劳卓著。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推进了中国的法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3)以西方的理论和法制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能够给我们形成一套现有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
第一条道路存在的问题:
      1)最大的缺陷:把西方的理论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成了不容挑战的教条。       曾几何时,谁敢挑战罪刑法定,谁敢挑战罪刑均衡,谁敢挑战无罪推定,谁敢挑战程序正义?但是,理论一旦成为教条,就没有了生命力。在理论的教条化问题上,我讲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第二,没有超越时空的绝对的理论,时间的变化、社会的改革、新的思潮的兴起,会使某些理论成为例外,乃至被推翻。       以程序正义为例,程序正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不是。我最近在一本书里提出了程序正义几条例外:第一,在对抗性司法中它是存在的,在合作性司法中它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程序正义是在普通程序中制定的,如果是简易程序照样没有存在的空间。       无罪推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和理念,英美法把它作为一项特权,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刑事和解运动的出现就对无罪推定构成了挑战。刑事和解运动怎么挑战无罪推定的?刑事和解运动是在案件没有生效判决之前,双方就达成合意了,被告人认罪了,就成了有罪的人了,完整的司法证明体系不存在了,在这里,难道不是无罪推定的例外吗?       2009年《中国法学》第1期可能要发表我的一篇论文——我最新的研究《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无罪推定是约束的定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几万字的那本影响极大的书,刑事法的一本非常重要的经典之作,它防止定罪的泛滥。请问:被告人一认罪,法官一定罪,还有无罪推定的空间吗?罪已经定了,到了量刑阶段了,还有无罪推定吗?       所以,将来要构建一种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没有无罪推定了,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了,没有司法证明了,连证明标准都非常简单、比较低了;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在量刑问题上也未必不能用,因为量刑强调信息的最大化;被害人完全地当事人化了,在公诉程序中涉及到定罪问题,他没有这么高的地位。什么意思?无罪推定没有办法超越时空,将来一旦量刑程序独立了,无罪推定的空间也就没了,这是另外一套价值系统。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的研究就犯了这个毛病,把西方的理论当作了绝对的真理、推理的前提、分析问题的逻辑基础,你没有办法发展它、挑战它,所以我们永远是跪倒在地上,向这些概念缴械投降。概念重要不重要?对推进法制极为重要,但是对于推进法学我们认为它们不是不可超越的。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过分关注制度的构建,没有理论的视野。       3)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演绎方法盛行,这是出不了理论贡献的原因。       演绎方法的特点是从一般到个别,西方的理论、制度是大前提,小前提是中国的问题,结论是中国跟着西方走。这样的演绎推理,是我们在方法论上、逻辑推论上犯的错误,我们浑然不觉。真正的开创性研究从来不是演绎优先的,是先归纳后演绎。先归纳意味着从个别到一般,提炼出理论来,然后演绎,把一般的结论放到各个具体情况下检验。这就是当年毛泽东的那句原话: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回到实践中检验。       毛泽东在方法论上,当年的《湖南农民运动报告》以及后来的《实践论》,实际上对做研究有帮助,对这点连黄宗智先生都给予高度的评价。一个美籍华人在美国做了二三十年的教授,回来说:毛泽东在他的人生的早期,在他的《实践论》里已经体现了我们今天做学问的一条法宝,先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然后到实践中去检验。我们都忘记了这一条,在方法论法他有贡献的。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用教条来指导实践,过去是言必称希腊,今天是言必称英美、大陆,拿来一个教条改造中国实践。拿来这个教条以后做哪几个工作?第一,先仔细把玩一下,欣赏一下,自娱自乐一下;第二,再用它来评论一番,我过去也这么干过,用无罪推定看中国刑诉,你可以找出108个毛病来,无罪推定是教条,是我们的圣旨,这儿有问题,那儿有问题,整个刑诉是千疮百孔;第三,改造一番。       于是我们不仅要问,对推进法制来说,它可能是这样一条道路,要评论一番、改造一番,你这种从西方的理论为大前提来看中国的问题,你能解释中国问题的原因吗?解释不了,我们很多研究很浅薄就在这里。对策法学的浅薄在于,连原因都没找着,就想到对策了,不屑于找原因,上来就是对策。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1.第二条道路,是近几年来刚刚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子方法:       1)实证研究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做实证研究、实证调研、田野调查、访谈,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比如,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最近5年来一直做实证研究,应该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到很多地方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调研,调研回来以后,根据表格、图表做一些统计,得出结论。一个最大的贡献在于,发现了以前理论研究者从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深入到第一线、司法实践的前沿去调查。       再比如,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研究罪刑均衡,用了很多的判例、案例,他分析了几十万个案例,写了好几本书。他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来进行统计,来发现实践中的量刑问题。比如罪刑均衡的实证研究,就是这样出来的。比如研究死刑问题的均衡化问题、死刑标准在各地的差异,研究的非常好。       实证研究大行其道,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了。       2)试验方法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搞立法推进之前要搞试验,特别是刑诉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搞试验。所谓试验方法,就是提出几个假设,找一个基层的法院、检察院,把一种改革思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加以试验,然后观察试验的效果。       法学跟物理学、化学不一样,自然科学可以搞试验,试验可以证明一个结论,法学很难搞试验,过去很多人说没法试验,都是假设、理论的论证,现在终于有学者开始用试验方法了。比如说在刑诉领域,有大量的试验,像取保候审的改革试验、警察讯问的律师在场权(我的老师樊崇义已经做了很多开创性的贡献)、刑事和解的试验、少年司法改革试验、量刑程序独立改革试验、证人出庭改革试验。       整个刑诉界现在是试验遍地开花,十几种改革试验都出来了。我们把试验方法也视为一种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一种研究方法。       3)基于中国问题的对策研究       2.贡献:       1)终于回到了中国的问题、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践,回到了法学研究的本来面目——本土化,为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前提。       2)通过观察本土的问题,发现过去没有发现过的理论上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人的发现西方的理论解释不了中国的现实,也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比如:中国的申诉上访问题,刑事和解的问题。中国的问题给中国学者提出理论创新提供了最好的机会。       3)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它是一种思潮、运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中国问题。像田野调查、数据统计、个案分析,这种方法运用的越多越科学,我们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越高。这种研究方法越来越走向科学化、数据统计化,而不是过去的定性分析、一拍脑袋,所以现在很多人的分析都开始注重方法的科学性。       3.局限性:       1)关注了中国的问题,忽略了理论,有点矫枉过正。       有人公开指出,西方的理论解释了中国问题,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因此不要谈西方理论,在实证调查中注重从中国出发,分析中国的问题。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很多的研究提不出概念、理论来,很多的研究是一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很重要的研究的资料,贡献极大,但是它有两个缺陷:第一,提供的只是原材料、半成品;第二,只是对事实描述,没有上升到理论。       2)不可避免地滑向了对策研究。       3)泛道德化。       有人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就走向了两个极端:一是批判现实主义,二是赞美一切存在的东西。这两个极端坚决要不得。       有两点要注意:第一,一种问题发生的原因,不等于这个问题具有正当性,一个是事实层面,一个是价值层面。当年功利主义哲学大师密尔提出一个概念:是什么,永远推导不出应当是什么。第二,不论是赞美还是否定,都是道德主义,道德问题是没有科学可言的,而是人的信仰。价值判断无所谓对和错,它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判断体系,只有在事实层面上才有对和错,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才有对和错。      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从中国的问题出发、中国的经验出发,提炼出理论,做出自己理论的创新。具体说来,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与第一条道路不同,第三条道路研究的是中国的本土问题,把中国的经验作为研究的对象,而不是把西方的理论当做大前提。在这点上,吸收了第二条道路的贡献,就是研究中国本土问题。       两句格言:(1)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去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2)研究可操作的问题。       2.要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概念和理论。       概念化的三项指标:(1)提出一个概念,使之标签化;(2)类型化的分析;(3)对因果关系进行提炼,创造一个定律、定理,这是最高的境界。比如吴思的《血酬定律》。       3.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最后的归宿,就是用你提出的理论、概念与西方的理论、概念或者最前沿的理论、概念进行对话,验证你的理论,验证你的学术贡献。       关于第三条道路的几条格言:       1问题issue)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       2)小处入手,大处着眼。       小处入手:以下三种题目要不得:论程序正义与法治论罪刑法定论民法的精神       大处着眼:以下三个题目要不得:论送达论期间论不立案的后果       以下题目比较好: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杨佳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适用的障碍——以刘涌案件为范例的分析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许霆案为范例的分析       3)先归纳,后演绎。先从个别的经验中提炼出理论,然后再演绎,把这个理论、概念放到个案中去检验。       4)理论发展有这样一条规律:第一步,发现理论的例外;第二步,理论的例外的累积,就成了新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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