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术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更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近期国际社会和中外学者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文件中指出,环境利用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联合国在《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宣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但是,这种法律观念没有上升为影响政策制定的法律观念,更没有很好地成为指导立法的法律观念。许多地方还在“不能端着金饭碗到处讨饭吃”的口号下,对资源大肆开采,对环境大肆污染和破坏,根本就没有为子孙后代考虑的意识。
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正关系中,后代人实际上是缺位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他们的权利应当如同我们的权利一样受到尊重。因而,要实现环境的代际公正就只能依靠当代人的主体自觉。当代人并不是单一的个人,它往往是由众多的个人组成的非组织的整体。这种整体自觉的产生本身就是困难的,要把这种自觉转化为自我约束、自我限制的行动就更为艰难。这时作为强制性规则的法律就必不可少。法律是环境代际公正关系中最重要的维护者。这种维护代际环境公正的法律应该是人类集体自觉的法律反映,也是环境法的新发展和新突破。既有的环境立法对此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甚至废止以前对后代不公正的立法。环境代际公正必须通过法律方式来实现,这种公正来自于环境本身的要求,更是人类代际延续的要求。(中共中央党校·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