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环境教育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大课题,它在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转变人类的生存观念,创建生态文化,实施可持续发展。而观念的转变,文化的创建,自然离不开教育。环境教育法的制定也成为法学领域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英文摘要】At present, the worldwid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enhancing people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romotion of human, natural and social aspect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concept of human survival, the creation of eco-cult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change of the creation of culture, nature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educati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of Law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rea has become an urgent need to study the important issue.
【关键词】环境;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环境问题是20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构成严重威胁。要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除了依靠技术革新、科技进步外,更要依靠全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和采取自觉的环境保护行动。“包括生态危机在内的全球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因此,除了改善人的素质外,就没有扭转全球局势的其它出路。”这是美国学者皮特金在其论著《学习无极限》中的精辟论断。
一、环境教育的意义
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希尔·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以惊世骇俗的笔调描绘到:“如果不珍惜环境,将听不到鸟鸣的音浪,池塘里将见不到鱼虾,地球将听不到动物的声息,成为寂静的失去生命的地球。”而今天的事实正如她所料,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地球人类的生存安全。环境教育正是在人类面对地球资源过度消耗,生态急剧破坏,环境日趋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空前紧张的现实,重新审视自己的经济社会行为,深刻反思传统的发展观、价值观、环境观和资源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由于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提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环境教育是解除环境威胁的根本途径”。由此可知环境教育的意义重大。
关注环境问题,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更是一种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历史责任。教育的功能即在于此。通过环境教育,使人们深刻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增强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需要依靠引导和教育,人一旦有了环境意识和敏感性,就会有保护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布达佩斯俱乐部主席欧文·拉兹洛告诉人们“环境问题的根在于人类的思想,人类的态度以及人类的价值,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我们谁也不能将责任转嫁他人,个人、企业、政治、社会、人民和文化都应该确立一种负责任的伦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复杂,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然而正是在人类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种种环境损害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人们缺乏对环境的正确认识。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体和核心要素是人。“要消除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只有通过每一个人的内心的革命性变革。”因此,加强对人们的环境教育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保证。也就是说,要使人们正确认识环境,只有通过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使人的行为与环境相和谐,从而解决各种环境问题。“环境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具有环境伦理信念的人,他具备正确的环境态度和价值观,并能做出理想的环境行为。”
环境意识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之一,是人们关于环境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观点、知识、态度、价值和心理的总称。因为“在将一种强制的关系转变为一种共同意识时,教育是可供我们自由支配的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通过环境教育,能够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包括环境可持续发展观念、环境资源观念、环境价值观念、环境效益观念、环境维护观念、环境道德观念等现代环境新观念。环境教育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时刻以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为核心、以后代对环境的永续利用为己任。因此,环境教育是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环境教育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精髓,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支持和保证。在价值观上环境教育使人们突破了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双边思维定势,从而转向追求人、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的崭新的价值目标。环境教育是使公众掌握现代环境知识、形成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有效措施。可持续发展意识包含对环境的忧患与保护、对生态平衡的关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敏感及对子孙后代发展的责任心等方面。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只能在掌握生态学基础知识、环境卫生知识及关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方面的知识等等环境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达成。只有通过环境教育,才能更有效地增强公众对环境和发展问题的敏感性并参与解决这些问题。总之,环境教育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教育必不可少的根本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环境教育法律研究现状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见于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教育运动空前高涨。1972年,“世界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拟定了国际环境教育方案并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确定下来。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了环境教育的目标,即“促进全人类去认识、关心环境及其有关问题”。1977年首届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在第比利斯召开,通过了《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大会宣言和建议》,指出了各国环境教育的努力方向和指导思想。对环境教育进行了界定,认为“环境教育是一个过程,人们在此过程中能够获得环境意识、知识、技能、价值、经验,能够促使人们采取实际行动,以解决现在与未来的环境问题,其目标包括了参与、价值、知识、技能、意识五个方面。”1987年,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在莫斯科召开。1992年,国际环境教育和环境发展会议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随着世界环境问题的不断深化,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普及和发展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普遍认为,为了改善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教育是不可欠缺的。
随着对环境教育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深,有的国家开始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并建立了有关机构。1970年美国率先制定了《环境教育法》,1990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法》,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法,在环境保护署下设环境教育处、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国家环境教育与培训基金会。从世界环境教育发展史来看,日本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制定并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国家,2003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表明日本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方针和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虽未单独制定环境教育法,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教育都有专门的条款。如前苏联1960年《自然保护法》规定,自然保护基础课程的教学应列入普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再生应成为学校的必修课。除制定环境教育法外,各国还纷纷成立国家机构推进环境教育的发展。如英国的环境教育委员会,法国的环境教育设备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教育协会,泰国环境保护局下设的环境教育处等等。
在国内,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环境教育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但是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很少有环境教育方面的内容。由于环境教育缺乏确定的法律地位、没有专门从事环境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确定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教育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操作“弹性”过大的状态,这样极其不利于国民环境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当前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强化社会、政府和个人在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非常必要。
三、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要实现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环境教育顺利而有力地推行,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手段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环境教育的主体、职责、目的、内容、方法等等,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遵守和贯彻落实环境教育法,让人们对周围的环境学会关心,学会负责,形成环境自律精神。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环境教育,重在行动”——“行为准则,法律规定”。环境教育是改变人类传统的价值观,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只有美国和日本。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影响和限制了我国环境教育的大力推行和全面普及,实质上是制约了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此,系统地研究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的是一种环境自律精神,环境自律精神是个体顺利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环境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手段就是要从增强人们的环境意识入手逐步从环境他律引导到环境自律上来。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环境教育,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环境教育使“人如何与环境和谐相处的正确观念”深入人心。
教育是义务,教育以义务性要求为内容。环境教育法必须确立义务本位观,明确环境教育是政府和社会应当担负的责任、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环境教育的认识问题。为什么一直提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而实践中却是人人“无”责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人人不负责时并没有一种强制甚至惩罚的措施。“依靠道德的感召无法代替法律的制裁”,也无力改变之前、当今、以后环境遭受破坏的状况。环境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环境责任和义务的落实,这种落实既包括对人们道德意识的影响,更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而一系列的规范更多地体现在制定的法律当中。环境教育应带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实现环境教育的法律化。如果具体的法律制度为每个人、每个企业、甚至政府、社会设定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实现人人负责的局面将指日可待。
环境教育问题的解决,必须寻找到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规制。环境教育如果不能从法律高度进行要求,那么,就摆脱不了环境教育被“虚化”和“弱化”的状态,无法实现环境教育的根本目标。环境教育法应当成为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对环境教育中涉及的基础环境教育法律规范、高等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职业环境教育法律规范以及公众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规定,使环境教育法成为环境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教育法的立法原则与内容
环境教育要实现两个层次的目的:一是使人类从根本上关心长久的生活幸福,走向“环境——人——社会”的和谐共存与持续发展;二是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丰富环境保护知识与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与态度,让人们自觉地积极投身于解决当前环境问题、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的活动中去。
一是确立环境教育政府主导的原则。确定政府主导的环境教育模式,明确政府环境教育的职责,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可以使环境教育摆脱目前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成为政府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明确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宗旨,制定规划,保障环境教育的有效推进。同时,由政府主导推进环境教育,也有利于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二是确立环境教育的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环境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公众环境意识的高低、对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环境保护事务中公众参与程度也是实现环境保护公共目标的决定力量。公众自觉、自发地投身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是环境教育最终要达到的目标,也是进行环境教育的基础。环境保护这项公共事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只寄托于公共管理机关的努力,而是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才能做的更好。
三是确立环境教育的社会支持原则。“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环境教育的实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因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各类社会团体与环保非政府组织(如环保NGO)的支持与援助。环境教育并不是一件能够立竿见影的事情,要保证环境教育的长远发展需要特别提倡一种执著与奉献精神。
因此,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要确定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环境教育模式,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推进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
环境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应当能够体现环境教育的价值。环境教育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观;追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弘扬人类利益的公正观;重塑“真、善、美”相统一的人格观等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人的本质、人的需要和人的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教育法应当从“环境保护,教育为本”这一方针出发,在环境教育发展与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以环境教育法为主导,规定基础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高等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和公众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
时军,女,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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