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仅仅注重于法学与其他某个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依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因为,研究者只能看到某种社会现象的两个维度。譬如说,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就只能观察到某种社会现象的法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就只能注意到作为“经济人”的法律主体,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尽管可能获得“深刻”之誉,但也很难逃脱“片面”之讥。这样的缺陷,既见之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也见之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在西方国家盛行已久的自然法学(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分析法学(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研究)、社会法学(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等等主要的法学流派,其实都隐藏着这样一根“软肋”。正是在这种“道术将为天下裂”的法学背景之下,为了让法学理论的探照灯能够照亮法律这幢大楼的每一个房间,霍尔、博登海默、费希纳等等有识之士,开始倡导“综合法学”。
所谓综合法学,简而言之,就是要把法律的价值、规则、事实等方面的要素结合起来,开创出一条“综合”的法学研究之路。这条道路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它同样包含了一个难以索解的难题:与法律有关的众多要素如何整合?从交叉研究的角度上看,就是要把法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进行交叉,这样的“交叉”研究是否可能?怎么展开?等等之类的困惑表明,传统的“综合法学”基本上还只是一个有目标、但却没有技术路径的美好设想。也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困境,导致了“综合法学”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已经呈现出后继乏人的趋势。
综合法学的理论构想虽然不够细致、尚待完善,但是,它提出的“综合法学观”却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发展方向。那么,到底应当如何“综合”,才能实现“综合法学”的目标呢?本文的回答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法学研究的三个维度”,那就是,法律立场、人文考量、社科眼光。
所谓法律立场,是指法学家在研究某个法律问题的时候,在推进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规则,更须追求秩序,以此为基础,再想方设法地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努力解决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并最终促使无序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都能够得到有序的治理。这样的态度和立场,就是所谓的法学立场。由于法学关心的主题,乃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群体的“治与乱”,因此,法律立场的基本旨趣,就是求治,以达到由乱而治的目标。
所谓人文考量,就是在法学研究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人的尊重。所谓对人的尊重,不仅仅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还包括尊重每个人所属群体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正义观念、意义体系,等等。“人文”这个概念当中的“文”,其实就是指人背后的文化,正是这种文化,才使得人能够挺直脊梁,站立起来,走出了动物界。至于“人文考量”的具体方法,大致可以对应于现代学术分工体制中的“文史哲”的方法。中国的“文史哲”不同于西方的“文史哲”,因此,当代中国法学中的人文考量也不可能等同于西方法学中的人文考量。由于人文考量主要是对人以及人背后的文化的尊重,因此,法学中的人文考量的实质,就是求善,以达到去恶从善的境界。
所谓社科眼光,就是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门社会科学的观察角度与技术路径,通过政治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分析等等具体的方法,以揭示法律现象的不同层面,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提升法学理论、建构法治秩序的目标。虽然,社会科学的不同领域,所采用的分析工具各有特色,譬如,有的偏好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有的强调田野调查,有的喜欢阶级分析或阶层分析,但是,这些分析工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的本来面目或真实处境。因此,运用社科眼光的目标,就是求真,以达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大致说来,在法学研究的以上三个维度中,“法律立场”体现了法学研究的目标与使命(治之憧憬):“人文考量”体现了法学研究的理念与精神(善之渴望):“社科眼光”体现了法学研究的技术与方法(真之追求)。如果说,从“法学的交叉研究”到“综合法学”,体现了法学方法上的一个自觉,那么,从“综合法学”到本文所说的“法学研究的三个维度”,则体现了法学方法上的又一个自觉,它既是对“法学的交叉研究”的一种延伸,更是对“综合法学”的一点补充。(重庆行政学院法学部·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