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我国公民提起的有关控告、举报、申诉的实际情况看,其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即控告、举报、申诉的权利相对广泛,并受到有效保护,而其义务很少且比较原则。
从权利角度看,控告、举报、申诉的权利内涵包括:1.对刑事违法犯罪的控告、举报权;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权;3.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权;4.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处理结果、要求答复的权利;5.请求与反映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6.要求保护人身安全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7.要求依法及时办理的权利;8.不受时效限制权。除民事案件申诉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控告、举报、申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申诉人事实上拥有无限申诉权。此外,为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国家机关设置了专门受理机构。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对控告、举报、申诉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逐件答复,对举报人要依法保护。从义务角度看,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两项:一是如实控告、举报、申诉;二是不得借控告、举报、申诉之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为保障权利人更好地行使上述权利,法律还对一定情况下的“错告”和“检举失实”规定了免责条款。
不可否认,保障人权、防控滥用公权力是实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关于控告、举报、申诉的法律格局已经促成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负面效果。如一些人利用关于“错告”和“检举失实”的免责条款,以控告、举报、申诉之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利用申诉权的无限性反复举报,久诉不息,等等。尽管《信访条例》考虑了这些负面影响,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对几种妨害公共秩序的过激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完善有关控告、举报、申诉的义务规定,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对等,不是一部法律所能达到的,还需要相关法律协同努力,共构控告、举报、申诉的权利义务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李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