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一些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毒品的生产者或囤积商,其毒品来源很清楚,毒品交易过程很明了,其运输毒品的故意内容也一目了然。作为贩毒链条上的运输一环的犯意本身就可以确定。如运输者本身就是毒枭、以贩养吸者,他们的身份就是运输毒品故意的证据。
2.有间接证据证明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一些犯罪嫌疑人将毒品混于其他货物之中一并运输,事前与司机商定如何逃避查禁检验,如何在特定时段闯关,如何进行特殊保管护理。这些都不是运送正常物品所需要的,虽然没有表明是毒品,但从各个侧面的情况看,已能间接证实其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3.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首先,体内藏毒案件一般是人毒俱获,涉毒的关联性很明显。其次,藏毒方式很极端,需要口服藏于内脏和匿于器官中,除毒品外别的物品不可能用。第三,体内藏毒的时间很短,否则藏毒者有生命危险,因此,只有紧迫的毒品交易,才采取体内隐藏的方式。第四,藏毒携毒方式具有极大生命危险性,其报酬也极高,一般认知水平的人都应知道是在运毒。
4.推定运输毒品犯罪故意的成立。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不承认明知是毒品,但承认知道是违禁品。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定犯罪故意的成立:一是毒品也属禁品范畴,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二是实施运输过程中证据逐渐把违禁品显现为毒品的过程。三是客观上运输了毒品。
5.运输假毒品的主观故意判定。运输毒品犯罪中运输的是假毒品,而主观上是按真毒品运输的,这种情况不能按对象不能犯处理,而应参照贯彻全国人大禁毒决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按运输毒品犯罪的未遂来处理,其主观故意仍按明知认定。
6.对公共交通工具、营业性运输工具、专业货运承运人、邮寄物品送达人在其业务过程中,夹带运输毒品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才能认定为犯罪。对上述公众性运输机构的涉案必须坚持国际通行的犯意严格主义,而且只能针对直接当事人,对没有严格证据确认有运输毒品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
7.对推定有运输毒品犯意的应该在证据链中补强证据,特别对受委托捎带未言明的物品中携带毒品的,必须以请托人的证词进行补强。如不能获取补强证据,这种以受托捎带物品中夹藏毒品的一般不以明知来确定犯意。(中国政法大学·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