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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故意须把握七点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运输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将国家明令规定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毒品原料秘密地实行实物空间转移的行为。运输毒品犯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明知性。行为人必须是确切明知自己转移的是国家明令查禁的毒品,或用来纯化及有待深加工的半成品和初级毒品原料。二是秘密性。由于毒品的查缉非常严格,运输毒品必须采取相当隐秘的手段才能逃避警方查缉,因而转移毒品的过程具有秘密性。三是报酬性。运输毒品犯罪就其风险特征决定了比运输其他物品能获取更高的利润或报酬。由于我国对运输毒品犯罪给予了包括死刑在内的相当严厉的刑罚,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往往把“不明知”作为最重要的辩解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判定是准确认定犯罪、公正适用法律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正确认定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一些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毒品的生产者或囤积商,其毒品来源很清楚,毒品交易过程很明了,其运输毒品的故意内容也一目了然。作为贩毒链条上的运输一环的犯意本身就可以确定。如运输者本身就是毒枭、以贩养吸者,他们的身份就是运输毒品故意的证据。

  2.有间接证据证明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一些犯罪嫌疑人将毒品混于其他货物之中一并运输,事前与司机商定如何逃避查禁检验,如何在特定时段闯关,如何进行特殊保管护理。这些都不是运送正常物品所需要的,虽然没有表明是毒品,但从各个侧面的情况看,已能间接证实其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3.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首先,体内藏毒案件一般是人毒俱获,涉毒的关联性很明显。其次,藏毒方式很极端,需要口服藏于内脏和匿于器官中,除毒品外别的物品不可能用。第三,体内藏毒的时间很短,否则藏毒者有生命危险,因此,只有紧迫的毒品交易,才采取体内隐藏的方式。第四,藏毒携毒方式具有极大生命危险性,其报酬也极高,一般认知水平的人都应知道是在运毒。

  4.推定运输毒品犯罪故意的成立。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不承认明知是毒品,但承认知道是违禁品。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定犯罪故意的成立:一是毒品也属禁品范畴,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二是实施运输过程中证据逐渐把违禁品显现为毒品的过程。三是客观上运输了毒品。

  5.运输假毒品的主观故意判定。运输毒品犯罪中运输的是假毒品,而主观上是按真毒品运输的,这种情况不能按对象不能犯处理,而应参照贯彻全国人大禁毒决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按运输毒品犯罪的未遂来处理,其主观故意仍按明知认定。

  6.对公共交通工具、营业性运输工具、专业货运承运人、邮寄物品送达人在其业务过程中,夹带运输毒品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才能认定为犯罪。对上述公众性运输机构的涉案必须坚持国际通行的犯意严格主义,而且只能针对直接当事人,对没有严格证据确认有运输毒品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

  7.对推定有运输毒品犯意的应该在证据链中补强证据,特别对受委托捎带未言明的物品中携带毒品的,必须以请托人的证词进行补强。如不能获取补强证据,这种以受托捎带物品中夹藏毒品的一般不以明知来确定犯意。(中国政法大学·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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