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4日晚,王某偷得一部新摩托车后,由于没有钥匙,只好推车前行。高某下夜班回家时,见其鬼鬼祟祟,便明白该摩托车来路不正,遂产生了“黑吃黑”得念头。遂取出随身携带的工作用钢钎,威胁王某将车交出,王某拒绝,高某即用钢钎击打王某双手,王某毕竟心中有鬼,只好丢下摩托车逃走。
【分歧】
就王某打劫赃物是否可以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构成。理由是高某所侵犯的不是王某的合法财产,而是非法财物,非法财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鉴于其对社会秩序有所扰乱,可作为一般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而认为,尽管高某所抢摩托车系赃物,但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它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对公私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本案已经具备了上述主要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摩托车属于赃物。实际上,被抢劫财物系“赃物”性质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因为就这类案件中的赃物,赃物本身并不是非法的,只能说是盗窃者对这些赃物的占有和持有是非法。这些赃物也不是无主物而可以任意处置,而是有合法的所有权人,只不过被盗窃者非法占有。所有权人对此有权索回,即使司法机关侦破后也应依法发还给所有权人。高某抢劫摩托车,是以另一种非法占有,代替王某的非法占有,实质上仍然是对摩托车所有权的非法侵犯。同时,虽然王某的盗窃行为违法,但其仍具有合法的人身权利,高某使用的胁迫、暴力手段,同样已经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