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驾驶自己的货车运输散装香烟,在路经一收费站时被交警拦下。因林某无法出示车辆行驶证,交警随即将所扣车辆交某停车场保管。其后,林某伙同数人冲入停车场,在制服停车场保管员后将车开走。林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但货车及香烟没有追回。
【分歧】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不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抢走的为自己所有的汽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林某虽然是货车所有人,但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扣押,虽没有扣押手续,但是货车因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暂时脱离林某的控制,且货车也已交由停车场看管。林某对货车的所有权已经因为上述行政行为受到限制,货车转由停车场占有。林某此时以暴力方法将货车及香烟抢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