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间较迟,在新的立案标准里也就没有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导致许多检察干警及民众都不知悉这一罪名,当事人遭遇违法仲裁行为时不知向哪个部门举报;检察干警接到线索后,也因不熟悉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构成而不知应如何开展初查,或者不知主体是否适格,抑或不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条件而不知应否立案。因此,检察部门应对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并尽快制定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以为实践部门查办枉法仲裁罪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支持。
基于枉法裁判罪与枉法仲裁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枉法裁判罪,并遵循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完整性原则进行拟定,据此,笔者认为,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可制定如下:1.枉法仲裁,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仲裁,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仲裁,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枉法仲裁,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仲裁的;6.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故意丢失证据或者篡改仲裁笔录而枉法仲裁的;7.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仲裁的;8.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情节的;9.枉法裁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三条立案标准中关于15万元、30万元的下限规定,与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的下限标准相比偏高,这是基于仲裁行为具有一定的民间自治性质,确立较高的立案标准以区别于枉法裁判罪,也体现公权力对仲裁行为的尊重。(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郑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