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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幅度,根据法条,该罪的结果条件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刑法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中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行为性质,决定着构成此罪与否,因此,明确“严重后果”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对危险物品肇事罪“严重后果”的标准应当比照同属公共安全犯罪类中最相类似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其理由为:1.犯罪主体相类似,均为从事一定职业、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特定主体;2.犯罪发生的时空相类似,两罪均系发生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即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3.承担的罪责相类似,两者均是违反特定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4.犯罪的结果要件相同,均为“造成严重后果”。此外,两罪的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均相同。有关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严重后果”界定标准可比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严重后果”的标准为“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洪 洲 郭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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