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行为值得关注
在实践中破坏环境渎职犯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滥用职权,违规套用环保专项资金。如某市院查办的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刘某任该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争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时,为徇私利,弄虚作假,对明显不属于补助范围的多家造纸厂和化工厂等企业的申请给予上报,套取国家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计300余万元,并从中收受企业主贿赂5万余元。二是越权审批,为污染企业违规作业创造条件。三是疏于管理,放任环境污染单位继续生产。四是随意处罚,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如某基层院查办的该市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某玩忽职守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陈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国家明令禁止无证电镀厂、土炼焦窑、造纸厂生产,却在索要、收取钱物后,对多家环境污染单位不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而以罚款了事,放任其继续生产,致使一定区域内的地下水、大气受到污染,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引发群众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是擅自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致大量排污费资金不能收缴。
■办案中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一)深入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环境污染的易发行业双向摸查案件线索。一是主动与环保、资源监管部门联系,掌握本地基本情况,围绕项目建设审批、环保监管等方面,排查案源。注意从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和受理的信访案件中,调查了解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企业分布情况,注意从关停并转的企业发现案件线索;注意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证照审批过程中,广泛收集信息,从中发现隐藏在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二是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深入社会,调查了解环境污染多发行业。从目前掌握情况看,炼油、化工、电解铝、印染、农药、制药、酿酒、淀粉和味精加工是水污染的多发行业,小火电、水泥、石灰窑、建材加工、焦化和煤炭是大气污染的多发行业。办案过程中,应根据从环保部门了解的实际情况,抓住对环境资源破坏大、对经济发展阻碍大、对国家和群众利益危害大、社会舆论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深入排污严重的企业、污染严重的河流和区域,实际察看,掌握第一手资料,走访受害群众和相关企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初查,重点突破。
(二)强化秘密初查。案件的初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突破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破坏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手段隐蔽、不易暴露的特点,因此,办案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初查上。为避免打草惊蛇,引起嫌疑人的警觉而进行反侦查活动,保证查办案件的主动权,往往采取巧妙的方式掩盖真实的意图,尽量避免与嫌疑人正面交锋,立足于外围,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及时地收集证实犯罪的证据,优先提取、固定影响定案的关键证据和易灭失、易隐匿的证据,特别要固定好能够证实环境污染后果方面的证据。在案件初查中,与纪检、审计等部门联系,或以执法检查的名义调取有关资料、凭证、行政处罚档案,确保初查活动的秘密进行。如在查办某市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时,考虑到赵某阅历丰富、活动能力强,其到案后会拒不交代,检察人员就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秘密进行外围查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立案、拘留、搜查同步进行,一举突破了该案。
(三)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办案实践中,对破坏环境渎职犯罪之构成要件,要重点把握损失后果、因果关系和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损失后果的认定,要有明确标准和有效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和相关权威机构鉴定等。破坏环境渎职犯罪的损失后果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因立项不准、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失败,又没有治理价值而被责令关停,该项目的投资费用应计为损失后果;另一种是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气严重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林地的毁坏,以及因污染而造成的水产品、农作物等的损失。这种损失后果的价值不易估算认定,例如水污染造成的水产养殖户的损失,其中对水产的打捞计量、损失原因鉴定、价格鉴定涉及部门多,计算繁杂。办案中,为了不贻误战机,确保及时突破案件,在委托有关机关对损失后果进行鉴定的同时,要做好讯问工作,使审证结合,互相促进,不断扩大战果。
二是要特别注意因果关系的认定。这类渎职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偶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关系,对于什么原因引起什么结果、某一原因引起多大结果必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该负责任、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某县院立查的刘某环境监管失职罪,因被告人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化工厂落实超标排污处理意见,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方面致使化工厂继续生产,污染加重;另一方面致使附近村民实施暴力损坏该化工厂机器设备,造成化工厂经济损失138万余元。但该案在侦查过程中,仅对后一方面的损失予以确认,而对污染所致的后果和损失数额未予认定,从而不能正确认定被告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对于损失后果的认定,既要做到全面,又要做到具体,防止内容上有疏漏、因果上不对应。对于多因一果的案件,要注意把原因分析透彻,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每一种原因对后果的作用力大小。
三是从违反规章制度方面找准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突破口。侦查工作中,要注意全方位收集能够反映嫌疑人职务行为的书证资料和行使职权的规范,从而准确认定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吃透行政法规,不掌握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就不了解犯罪嫌疑人行为与职责权力间的相互关系,收集证据就无从下手,讯问就不着边际,这往往导致案件查得不深不透,甚至放纵了犯罪。(山东省检察院·栾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