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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行医无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09-11-30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两被告人系父子关系(二人均自学医学,有毕业证书),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证和医疗机构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所在村庄开了一家私人诊所,开业多年,给当地村民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一天被害人(六十五岁)突然晕倒被其儿子(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送到该诊所就医,被告人看其病症非常严重,就劝被害人的儿子赶快送到县城的大医院进行治疗,在一边联系120的同时被告人一边对被害人做了初步检查,并给被害人注射了硫酸镁注射液,然而在注射完硫酸镁注射液将被害人送往县城医院的路上被害人死亡。案发后,两被告人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非法行医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笔者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介入了该案。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被害人不仅年岁已高,而且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肌梗塞等等多种老年病,送到被告人处已是非常严重,为此笔者在会见被告人时对其注射硫酸镁的过程及当时注射的速度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了解到当时注射的速度很慢,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和硫酸镁的操作说明进行的。
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中认为是注射硫酸镁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笔者在咨询有关医学专家关于硫酸镁的药理及作用后申请向国家公安部重新鉴定,最后国家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不排除注射硫酸镁导致被害人心力衰竭、呼吸困难、抑制死亡。
另外笔者从法律、人道及被告人的利益角度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建议对被害人死亡在法律或人道上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最后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在经济补偿方面双方达成了协议。
庭审过程:
    
笔者做为第一辩护人以无罪的观点参加庭审进行辩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行医造成死亡的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如果法院认定这一因果关系,被告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上重刑,所以笔者考虑到司法实践和事实进行无罪辩护,寓意在于迫使公诉方做出让步,进而能够和辩护方进行沟通。但在庭审中让笔者心存疑虑和认为是案件难点及焦点的问题终于被公诉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了出来:
    
第一、公诉人在向法庭举证认为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时候用的是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并没有用国家公安部的鉴定报告,理由是鉴定报告用哪一个都可以,原因是鉴定机关没有上下级之分,并且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具有直接和肯定性。
    
第二、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支持公诉人的观点外指出既然被告人在民事方面同意赔偿给被害人,那就应该是有罪的,在刑事上没有罪而在民事上却给予赔偿是不符合逻辑的。
笔者对公诉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如下反驳:
    
一、鉴定机构之间确实不存在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但国家公安部的鉴定机构与省鉴定机构相比,无论在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经验上还是在鉴定设备等硬件上都要优于省鉴定机构,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以省的鉴定结论具有直接和肯定性为由进行作为证据更是无稽之谈,因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要看哪一个更为科学,并非以哪一个更为直接和肯定。
    
二、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不同,所以对其结论也是不同的,在我国民事方面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标准,而在刑事方面的证明标准却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且有存疑不起诉、存疑从轻等原则,也就是所在民事案件中,一方的所提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即可,哪怕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在刑事案件中则不可,公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它的证明力要相对绝对、客观和准确,不能存有疑问。并且举出世纪审判美国棒球明星汤姆森杀妻刑事方面无罪释放,而在民事方面却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千六百万美金一案。
    
笔者最后的观点和理由是:应以国家公安部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该结论因没有直接说明是注射硫酸镁而导致死亡这一结果,为存疑,所以根据刑法学存疑不起诉的原则应无罪。民事赔偿方面和刑事案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审判结果:
    
最后法院大部分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对两被告人判处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对其结果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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