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陈某、王某、李某三人按份共有一套小区的商品房,陈某拟抛弃自己应由的份额,则陈某抛弃的这部分份额是否归其他共有人——王某、李某取得?
【分歧】
按份共有的共有部分的抛弃归何人所有?
第一种意见:陈某抛弃的部分须依比例由其他共有人享有。
第二种意见:陈某抛弃的部分应收归国家所有。
【管析】
抛弃应有部分,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共有人可自由处分。惟有疑问的是,经抛弃的应有部分是否归其他共有人取得?对此,学者从来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学说。
肯定说认为,因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具有与所有权相同的性质——弹力性,某一应有部分消灭,此前该应有部分对其他应有部分的限制便当然解除,他应有部分随而扩张。因此,共有人所抛弃的应有部分不得认为属于无主物而适用先占规则,也不得归属于国家所有,而须依比例由其他共有人享有。立法例上,《日本民法典》采取此学说。
否定说认为,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上有他物权时,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回复其原有的圆满状态。而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它既不是他物权对应有部分所加的限制,也不是应有部分相互间的限制,故按份共有人抛弃其应有部分时,其他案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并不回复原来的圆满状态。对于共有人抛弃的应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可否取得,我国现今民法理论和实务持否定态度,认为按份共有人抛弃应有部分时,应收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同否定说,所以,陈抛弃其应有的部分,应收归国家所有。
欧阳希 吴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