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管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的关键在于朱某准备投案是否有确实的证据。
笔者认为是能查实该点的。首先,朱某在潜逃两年多后有欲投案的想法,刘某的证词能证实2008年的5月朱母告知其朱某有投案的意向;其次,朱某已准备投案有证据证实的。刘某的证词证实2008年7月上旬朱母反映朱某会回家投案,另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家中将朱某抓获。该二项证据能证实朱某确实回家,且朱某回家与准备投案是相联系的。朱某7月10日在家被抓与其母7月上旬反映会回家投案时间紧密相连,间隔时间短。
综上两点,朱某系确已查实准备投案的,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陈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