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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投案回家被抓 是否为自首?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朱某在2005年参与了一起故意伤害,后一直潜逃在外地打工。2008年5月朱某在母亲的劝说下决定投案,其母将此情况向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朋友刘某反映。刘某将此情况告知案件的承办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希望朱某尽快投案,刘某亦多次要求朱母督促朱某投案。2008年7月上旬,朱母电话告知刘某朱某欲回萍投案。刘某答复可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朱母回复朱某会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1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朱某家中将朱某抓获。

    [争议]  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评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的关键在于朱某准备投案是否有确实的证据。笔者认为是能查实该点的。首先,朱某在潜逃两年多后有欲投案的想法,刘某的证词能证实2008年的5月朱母告知其朱某有投案的意向;其次,朱某已准备投案有证据证实的。刘某的证词证实2008年7月上旬朱母反映朱某会回家投案,另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家中将朱某抓获。该二项证据能证实朱某确实回家,且朱某回家与准备投案是相联系的。朱某7月10日在家被抓与其母7月上旬反映会回家投案时间紧密相连,间隔时间短。综上两点,朱某系确已查实准备投案的,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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