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审判人员中有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本案的性质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划分当事人的责任主要依据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事故的成因及事故的基本事实均由交通事故认定书来体现,当事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严重有误或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应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从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及成因清楚,责任划分正确,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本案的性质虽然是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本身的成因也作了认定。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即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摩托车这一事实。因此,本案应将王、张两人偷骑他人摩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连贯起来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来,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的摩托车是整个事件的基础原因,王某比张某大两岁,王某的智商、判断能力应比张某高,在高速驾车的过程中王某应当更懂得一些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