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位居县城,系邻居,常为邻里琐事争吵,有怨恨。二00五年元月十日原告张某未经城建部门批准在自家空地上建起了二层楼房,用去材料费5万元,给付泥工工资1.2万元,装修费2万元。二00五年七月四日傍晚,被告李某突然邀请众亲戚以影响采光为由将张某二层楼房拆除,为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三项损失共计8.2万元。
对此案如何赔偿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拆除的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建筑被损,也造成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损失,应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的材料费损失5万元应以支持,另3.2万元损失应驳回,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非法建筑应以拆除,没有争议,但系公权力行使之,个人运用私权拆除,显不应支持,且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特征,不得因为为非法建筑,作为李某拆除的法律依据。当今社会非法行为甚多,如电脑赌博、非法运客、非法开采等等,若以此为理由,率众排除,系权利行使,具有正当性,则私力横行,公权存在具有不必要,社会秩序大乱,法律秩序崩溃。因此,否认被告李某赔偿不具有正当性,其应赔偿原告张某的合法财产损失。
二,拆除原告张某的非法建筑,造成建筑材料被损,系故意侵害其材料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过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现任”,原告张某的整体房屋是违法的,其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构建房屋的材料是合法的,其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可以依此为依据请求被告李某赔偿。而对于泥工工资、装修费其本身合法,但因其附加于非法建筑房屋上,则没有保护的必要,因为该非法建筑本应通过公权力拆除,若不加分别皆以保护,则没有合法建筑和非法建筑之分,显不公平,不利实现社会公正。何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