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应如何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因无偿提供帮工而死亡,江某、郑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接电线是受公司管理人员指派的职务行为,其在履行服务工作中而触电死亡,属工伤事故,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 江某、郑某的挖掘机在挖掘作业时挂断了振宇置业有限公司的电线,郑某及时通知振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某,要求刘某派员维修,刘某派公司内部电工陈某进行维修。因江某、郑某与刘某仅是工作关系,故所谓“朋友”“帮工”“义务”之说不能成立。
第二, 陈某是振宇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受公司管理人员刘某的指派维修公司电力线路时触电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陈某在履行职务的工作时间发生触电身亡的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 陈某触电身亡,是因陈某违反操作规程,即在没有断电源的情况下接电线,郑某、江某对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工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因陈某死亡不是因郑某、江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郑某、江某对陈某的死亡无过错,因此,郑某、江某不应负赔偿责任。李展辉 肖杰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