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井口村老电工,为人热情,同村群众在建房过程中,有关电路维修和安装等方面的工作都是由张某帮忙完成。作为回报,村民在张某帮忙完成后会馈赠其一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作为感谢。某日,该村刘某因翻修住房,张某又前来帮其接通电线,刘某对此高兴不已。之后,张某在电线接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摔下房屋而受伤。
[分歧]:
帮人接电线收取香烟属义务帮工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刘某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理由是张某每次帮工后都会收取一条香烟作为回报,此可以认定为雇主为其支付的劳务工资。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者间的为义务帮工。其认为香烟只不过是人情的来往,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其特征是: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等等;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主的组织管理。而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张某受刘某组织管理的问题,张某接电只是为出于热心帮忙而已。
2、帮工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本案中,刘某对张某的接电行为,高兴不已更没有拒绝。按照市场行情及当地习俗,价值100元的香烟是不能等同于房屋电线安装的劳务成本的,故这一条香烟只能作为人情的来往,不能认定为报劳报酬,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
3、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本案中,仅有张某存在单方给付的义务。前面已经提到香烟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从另一个层面分析,刘某在张某帮工结束后,即使不给付张某香烟,也只不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