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3月1日晚上,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黄某看见一辆车顶带货的班车在行驶中突然从车顶的货架上掉下一件东西,黄某拾起一看是只电饭煲,包装还算完好,打开后里面也没坏,天上掉了个大馅饼,于是他很高兴的把电饭煲拿回了家,后来电饭煲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漏电事故,触伤了黄某,使黄某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懊恼的黄某生气之余把电饭煲拿到质检部门检测。检测结果证明此电饭煲属质量不合格,于是黄某以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把生产该电饭煲的浙江某电器公司告上了峡江县人民法院。
评析:法院在查明事情的经过后却做出了令黄某意想不到的判决:峡江法院判决该电饭煲系黄某在路边拾得,并不是通过如购买等途径合法占有,黄某对该电器并没有占有、使用的权力,因此其对电饭煲的使用属非法使用,非法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厂家并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