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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初探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虽然为支持起诉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对支持起诉的方式、程序等都未作出具体的规范,必将给司法操作带来诸多困难。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支持起诉的相关问题加以粗浅探讨。

一、支持起诉人的地位

    关于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上是否有地位,以及有什么样的诉讼地位,有三种认识:1.认为支持起诉人可以支持者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成为诉讼参与人之一;2.认为支持起诉人类似于委托代理人;3.认为支持起诉人只是法律上的支持者和道义上的同情者,不具有诉讼上的地位。笔者赞同支持后一种观点。支持起诉人对被支持方当事人具有依附性,支持起诉意见只有转化为被支持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才能进行审理;支持起诉人收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被支持方当事人认可,并且只能由被支持方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示;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涉及实体性的权利。

    支持起诉人应否出庭参加诉讼,法庭应否给支持起诉人设置席位,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支持起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诉讼上的地位,法庭为其设置席位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会带来尴尬的局面。在这种两难境地下,以不出庭为宜。但支持起诉人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也可以于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以作为法庭合议案件时的参考。

二、支持起诉的程序设计

(一)支持起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支持起诉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在现行法律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下,虽有必要对支持起诉的方式、程序进行细化,但对支持起诉的程序设计只能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探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偏不倚;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也应严格依法办案,尤其应当注重对支持起诉人收集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起诉还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支持起诉意见书》在获得原告认可的同时必须送达被告知晓,并给被告表达异议的权利;法庭在开庭审理时有责任交待支持起诉的情况;支持起诉人获取的证据材料也应参与证据交换等。

    (二)具体的程序设计

    1.支持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称支持起诉人)可以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应将意见书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异议,可以向支持起诉人、法院提出。

    2.支持起诉人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交付被支持方当事人,由被支持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示。

    3.法院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在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支持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向本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4.支持起诉人可以参加对支持起诉案件审理的旁听,并可于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法庭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支持起诉意见书》。

    6.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可在“诉辩主张”之后写明支持起诉的情况。

    7.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支持起诉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永龙 曹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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