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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周永康同志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践证明,只有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战略问题来抓,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作为自身惩防体系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才能有效规范执法活动,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更新观念,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战略问题来抓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座谈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近年来,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把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以执法办案为重点,制定了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并制作了《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执行;严格执行高检院各项办案规定,率先实行“一案三卡”,全面推行网上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以基本执法单元设立党组织对办案进行监督和电子执法档案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广大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办案质量逐年提高,没有发生明显错立、错捕、错诉、错误监督的案件和办案安全事故,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突出重点,全方位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展开,做到全面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将其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确保监督的实效。一是加强对重点办案环节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列出的九类案件,实践证明是问题多发的部位,也是应当重点监督的关键环节。现实中,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往往也是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不到位之处。二是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的监督。检察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的重点业务部门和关键执法岗位。这也是最容易被腐蚀的“软肋”。几年来,我们结合几次较大范围的干部调整,初步试行了业务干部轮岗的做法,收到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五年来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首次信访下降了21.5%,其中反映办案问题的下降36.8%,反映业务部门问题的下降20.9%,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下降了56.5%.三是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新形势下新问题层出不穷,执法办案情况也千差万别。检察人员要及时了解社会热点,倾听群众呼声,洞悉百姓诉求,发现“蛛丝马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干部少犯错误,事业少受损失。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必须以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作保障。以往发生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问题,有的就是因为缺少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或是因为监督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是严格落实现有各项监督制度。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院担负着重要责任,既要积极指导和鼓励下级院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又要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下级院创造的好经验。下级院要充分发挥处在办案第一线的优势,积极实践,大胆创新,为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作出贡献。三是努力建立内部监督长效机制。我们要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一套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执法办案进行到哪个环节,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个环节,努力把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置于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

  四、加强领导,真正形成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合力

  实现执法办案的内部有效监督,必须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首先,院党组、检察长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担负起自己的政治责任。其次,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是负责内部监督的主要监督部门之一,是院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谋和助手,也是执法办案的重要内部监督主体,要授予其履行监督职能的权力,旗帜鲜明地支持他们的工作;同时,重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经常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困难,排除阻力干扰,提高监督效能。第三,要切实增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当前,应特别强调加强相互监督制约,实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流程监督,无论哪个部门都不能以“保密”或“特殊”为由拒绝监督,切实提高内部监督的制衡力。除此之外,要认真坚持由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大力倡导业务系统上下之间的相互监督,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中心,不断完善执法办案考核评价体系,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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