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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查办渎职侵权工作的因素探析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着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职务犯罪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各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首先,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关注不够,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声势和氛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营造。多年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对渎职这种不进腰包的犯罪的危害还认识不足。而一些渎职侵权犯罪常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伴而生,因此,当前要想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就必须加强宣传,让全社会都关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营造一个有利于群众举报的舆论氛围。

  其次,立案标准上的疏漏,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立法的精神就是要把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概括在法律规则里,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目的。2006年颁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虽然和以前相比更加完善,但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没有被纳入。

  再次,检察机关内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缺乏整合,整体监督和打击的强度不够。当前案件线索缺乏,影响到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缺少案件线索的整合,各部门各行其事,缺乏协作意识,不注意整体监督和打击。

  此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有时也让侦查工作面临一些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常常是有原案和本案,这也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最大区别所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有的要对发生的原案进行查处,原案的犯罪事实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的前提和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涉及到原案的情况,在调查取证时非常困难。这种渎职侵权案件固有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影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张立泉 武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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