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关注不够,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声势和氛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营造。多年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对渎职这种不进腰包的犯罪的危害还认识不足。而一些渎职侵权犯罪常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伴而生,因此,当前要想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就必须加强宣传,让全社会都关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营造一个有利于群众举报的舆论氛围。
其次,立案标准上的疏漏,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立法的精神就是要把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概括在法律规则里,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目的。2006年颁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虽然和以前相比更加完善,但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没有被纳入。
再次,检察机关内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缺乏整合,整体监督和打击的强度不够。当前案件线索缺乏,影响到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缺少案件线索的整合,各部门各行其事,缺乏协作意识,不注意整体监督和打击。
此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有时也让侦查工作面临一些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常常是有原案和本案,这也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最大区别所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有的要对发生的原案进行查处,原案的犯罪事实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案的前提和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涉及到原案的情况,在调查取证时非常困难。这种渎职侵权案件固有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影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张立泉 武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