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排除阻力
【从外部关系角度讲,应注意营造执法环境,主动沟通,适时解疑。】
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是“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三难”,特别是追诉难,很大程度上是由“阻力大”造成的。如何排除阻力?笔者认为,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要有效发挥检察长的作用、落实侦查一体化、反渎职侵权干部的保护机制等。从外部关系角度来讲,则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借力造势,营造环境。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有阻力是客观的,我们应当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点。用外力来克服阻力,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借助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力量。对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遇到阻力的时候要及时与纪检和监察部门沟通,说明情况求得支持。对于不属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遇有阻力的时候也有必要进行沟通,说明情况,通过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来排除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明确案件移送的范围、方式、协调的内容和程序、督办的程序与方法等内容,使这种外力真正大于阻力。二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当然,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又不能让媒体牵着走,被动办案,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主动沟通,争取支持。有些案件的查办,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需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的正确领导来排除干扰,克服阻力。这种沟通有事先沟通与事中沟通两种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沟通时机。但是按规定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不宜在事中进行沟通。
第三,精研法律,适时解疑。阻力往往来自不懂法,来自不理解。因此,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同志必须精读细研,准确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与具体案件中的法理分析结合起来。需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解释和说明时,要做到准确、简练、明白,从而让法律的权威充分发挥出来。
■可考虑建立特派检察员制度
【特派检察员制度主要确立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员的地位独立,派出检察员重点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也离不开创新。如何创新?需要我们从检察工作主题出发,按照有利于查办案件的要求来创新。创新的工作制度必须符合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有强大的生命力。从这种意义出发,笔者认为应当研究建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特派检察员制度。
目前,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查处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的渠道不是很顺畅。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由过去的直接负责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到目前只能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介入(有的地方还不通知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修改及时调整策略,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出发,要求建立特派检察员制度。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我们的检察员保持应有的监督地位,调查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不宜受调查组的制约。目前,检察机关派出的人员介入调查组的,往往被列为调查组的成员,这样就要服从调查组的领导,开展工作受到了限制,即使名义上不是调查组的成员,但难以单独有效地开展工作。
特派检察员制度主要确立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员的地位独立,派出检察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介入事故调查后,重点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因此,特派检察员有权参与前期的事故调查工作,有侧重地关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旦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则工作重点就转向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另外,特派检察员对事故的处理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事故调查组参考。当然如何建立特派检察官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有效性,因此,应理性看待渎职侵权案件的刑罚适用。】
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要处理好六方面的关系。
(一)重点与一般的关系。首先,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整体性来考虑,必须处理好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我们每年都在年初制定工作重点,来明确一年中应当做好的若干项工作,这样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计划性。重点工作应当是当前亟待解决或者长期没有解决好而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抓重点工作的同时,也不能放松一般工作,应当有所兼顾。因为重点与一般是相对的,做好重点工作是必要的,这是抓事物的主要矛盾,然而次要矛盾的解决也往往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一般工作做得如何有时也会影响到重点工作的开展。其次,从办理反渎职侵权的个案来考虑,要处理好重点案件和一般案件的关系。办理大案、要案应当是侦查工作的重点,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不能轻视小案的办理,要善于从办理的小案中发现大案,挖出串案或者窝案。
(二)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首先,必须抓办案的数量规模。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破坏国家资源环境,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危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在办案数量不高,而群众对渎职犯罪强烈要求惩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强调办案的数量规模。同时,我们要注意提高办案的质量,依法办案,做到所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增加办案力量与提高办案能力的关系。加大办案的力度,必须有足够的办案人员作保障。目前,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某种程度上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必须增加必要的人员,确保必要的办案力量。改变“打仗的人少,督战的人多”的局面,将综合部门和后勤部门的人员充实到办案部门。同时也要注重科技,通过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来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四)抓考核与促办案的关系。侦查业绩考核是为了促进办案工作的开展。首先,充分认识考核的必要性。办案需要考核来促进,已经成为近年来实行考核的成功经验。考核不是简单地下指标,是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与评估,是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有效方法。其次,如何改进考核办法。现行的考核办法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单纯为了考核需要,办案控制节奏,不求大的突破,即使年终有线索也要等到来年初再立案。
考核的初衷是促进办案工作,如果因为本身的缺陷而成为影响办案的因素,确实需要加以改进。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考核的目的在于引领、推进办案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办案既是考核的内容,也是考核的动因和归宿。没有办案,考核就没有意义,不能推动办案工作,考核办法也就无意义。如何更好地确立考核的指标、明确考核的项目,应当以有利于促进办案为前提。如线索受理的时间至初查的时间、初查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的考核会提高线索的利用率,防止拖案不查的问题发生。总之,考核应当是办案的促进力量,不能束缚办案的手脚。
(五)依法办案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是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方式,依法办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基础或者前提,而科学发展是从发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待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办案要依据案件线索,案件数量的考核不能忽视案件线索数量和利用情况。第二,同类案件有重复出现的情况,扩大办案战果是办案的必然选择,对于有扩大战果的办案人员应当奖励。第三,对于办案中的阻力除需要办案人员自身克服外,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坚强的领导和支持,必要时派员督办或者异地交办,本着依法办案的要求,这些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法律确认,从而使实践中的有效行为成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第四,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加工的过程,是一个筛选、淘汰的过程。从这种意义上说,撤案、不诉应当是正常现象,重要的是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个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任务,诉讼行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以不同的标准进行评判和管理。
(六)追求办案效果与刑罚轻重的关系。办案人员追求有罪判决,这是判决成为评价办案效果的最终参考标准的缘故。笔者认为,关注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必要的,但不能把精力放在关注法院的刑罚适用上,不能以法院判决轻重来衡量我们侦查工作的效果。我们要关注的是我们侦查的案件事实公诉部门支持了多少,法院认定了多少,从而来总结侦查工作,改进侦查工作。刑罚的轻重是法院的裁量权的内容,当出现刑罚畸轻畸重的,由公诉部门依法监督。我们应当理性地分析渎职侵权案件的量刑轻重问题。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在于犯罪都能够得到有效追究。我们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从改进侦查工作的角度关注公诉部门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意见,关注法院的裁判,主要看我们的侦查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为下一个诉讼阶段的诉讼主体所认可,为下一个诉讼的主管部门所支持,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只有这样,反渎职侵权工作才能有所提高,有所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