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即通过假摔的行为非法获取钱财。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威胁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陈某的右臂弄伤,再去商场假摔,造成在商场摔倒导致手臂骨折的假象。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也都有一定的“诈”的因素。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前者是采用欺骗的方法,后者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在前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自愿”交付财物,在后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被迫地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所以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掩盖了伤情是其自身先前造成的真相,虚构了李某的伤是因商场安保工作不周造成的事实,使商场的负责人在主观上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因自身工作疏漏导致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进而造成就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上述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分析,此时商场显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场负责人交付钱财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强制,而是其主观上处于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取财手段应系诈骗。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