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晾在小吃店的肖某感到有点“不对劲”,急忙赶回宾馆,发现摄像器材已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全部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诈骗罪。其理由是: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许昌,并把摄像器材骗存到宾馆512房间,此时被害人已失去对摄像器材的控制权,诈骗犯罪已实施终了。三被告人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最终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三被告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财型犯罪,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犯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同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以上三个要件完全相同,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被告人究竟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即在本案中财物的非法取得究竟是骗取还是秘密窃取,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诈骗罪的骗取财物是指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将财物交与被告人占有、使用或保管。被告人从而达到对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被害人交出财物的那一刻起,被告人即必然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则是乘他人不备之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现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被害人从主观上并未有将摄像器材自愿交由被告占有、使用和保管的意思表示,而是把器材存放在了自己持有磁卡的宾馆房间内。此时,被告人并未必然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如果宾馆安全制度严一些,服务员责任心强一些,被告人完全可能达不到非法占有摄像器材的目的。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秘密窃取行为。被告人前期所采取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最终实施盗窃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已。
故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邢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