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底,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东北货物运输驻郑州办事处信息部的邹某,由于要回家过年而手中没钱,便在网上发布从荥阳到西宁、南宁、兰州的货运信息。市民韩某、银某等7人在获知邹某发布的货运信息后,分别与其签订了货运协议,并分别向其支付了信息费2000元、2300元、2300元、1800元、1700元、1500元、1500元现金,共计1.31万元。邹某在收取上述几名被害人的信息费后,便断绝了与他们的联系,并卖掉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主机潜逃回老家。警方接报后,将邹某抓获归案。近日,被告人邹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说法:
办案法官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网络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31万元运输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上述法院对他的判决是恰当的。董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