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两者有着质的区别,但是实践中如下事件偶有所闻: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一方向公安机关谎报,对方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对对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试图达到向对方逼取款物的目的。这些事件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合同当事人企图利用公权力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伎俩,一方面也反映了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容易被混淆的实际情况。本文就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简单的论述。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见合同诈骗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经济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产生纠纷。在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可见,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客观上是否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与经济合同纠纷相似的还有合同欺诈,合同欺诈也容易和合同诈骗混淆。合同欺诈是在签订的合同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或者虚构某些事实,如产品的质量、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属于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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