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1岁的孙战系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人。高中文化,农民。长得眉清目秀,几年前,孙战到郑州市中原区某行政机关当保安。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 在该行政机关值班时,被告人孙战受到该局工作人员张某的强制猥亵。受到男性公民"特殊待遇",孙战异常气愤,决心通过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个说法。2002004年7月7日,孙战以告发为由要挟张某拿2000元钱"消灾",并给张某出具"不再追究责任"的保证书一份。7月24日,孙战再次勒索了3000元。不堪勒索的张某报了案。8月27日,孙某故计重施在又勒索张某3000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被告人孙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没有敲诈张某。其辩护人提出孙战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战的辩解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人认为,猥亵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张某的行为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相关法律原则,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指14周岁以下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人,《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实践中,如果男子遭受猥亵或者性侵犯、性骚扰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若情节较轻,则由民法调整。所以说,猥亵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
有些人认为,被告人孙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一种“私法救济”。理由是,被告人孙战是在自己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受害人张某也愿意拿钱“消灾”,双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双赢行为,因此,被告人孙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孙战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孙战的行为就表现为其主观上有勒索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张某,使之处分财产,且敲诈勒索钱财数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被告人孙战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孙战可以在《民法》上寻求补充救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孙战可以以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张光辉 张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