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对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议]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取得财物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两个“当场”:当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麻醉等其他方式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和当场劫取财物,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从刘某的行为来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犯罪目的,而其采取的手段是利用男性的生理弱点(生殖器突然被摸、捏、碰撞,会出现短暂疼痛或意识模糊),趁男性被害人的注意力转移之际,趁机窃取钱财,其手段具有秘密性,过程也非常短暂,且其对男性生殖器的摸、捏不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刘某摸、捏男性被害人的生殖器,的确使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意识模糊不知反抗,但其过程非常短暂,亦无伤害被害人人身的主观意愿,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