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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捏男性生殖器,伺机取财,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17岁的少女,2008年6月30日一天上午12时许,刘某来到一电话超市内,假装打电话,要店主姚某(男)帮她记一个电话号码,当姚某转身拿笔时,刘某用手摸、捏姚某的生殖器,姚某感到一阵疼痛,双眼模糊,刘某趁机取走姚某衣袋中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800元)后逃离。同年7月1日21时许,刘某来到一邮政报刊亭,向店主何某(男)购买杂志,当何某收钱时,刘某用手摸、捏何某的生殖器,何某感到神情恍惚,刘某趁机取走何某衣袋中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

    [争议]  对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议]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取得财物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两个“当场”:当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麻醉等其他方式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和当场劫取财物,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从刘某的行为来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犯罪目的,而其采取的手段是利用男性的生理弱点(生殖器突然被摸、捏、碰撞,会出现短暂疼痛或意识模糊),趁男性被害人的注意力转移之际,趁机窃取钱财,其手段具有秘密性,过程也非常短暂,且其对男性生殖器的摸、捏不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刘某摸、捏男性被害人的生殖器,的确使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意识模糊不知反抗,但其过程非常短暂,亦无伤害被害人人身的主观意愿,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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